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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自主权性质的探讨

夫妻双方就离婚的所有问题都经过详细的沟通并且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就需要签订离婚协议,那么,关于婚姻自主权性质的探讨瀛台律所小编详细告诉你有关知识。

关于婚姻自主权性质的探讨插图

  【关键词】:婚姻自主权自由权人身权人格权

  【正文】:

  在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统治里,宗法思想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由而上事宗庙,下继后世的观念,基本上概括了中国封建社会婚姻体制的特点。在这样的制度之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做法覆盖了整个结婚离婚的行使理念。例如发端于奴隶制社会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为包办婚姻提供了礼制上的根据。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有关于主婚权的规定。《唐律疏议》?户婚规定以父母和其他法定尊长为子女、卑幼的主婚人。类似的在西方国家也有相似的做法,例如罗马法规定处于家父权下的子女,订婚必须出于家父之命,否则不能成立。印度《摩奴法典》规定了不同的结婚方式,依哪一种方式结婚都必须以家长的意志为转移。日耳曼法规定结婚必须取得父母、监护人的同意,在这样的法律态度之下,无论是在离婚还是结婚的权利行使上,作为当事人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都很少有自主权,这样的时代基本可以被看作是缺乏自主权的时代。这个阶段如果被称之为主婚权时代,那么就出现了于之相对应的婚姻自主权时代。那么,到底什么是婚姻自主权呢,研究这样的一个问题,又将产生什么样的积极意义,这就是本文所力求解决的问题。

  所谓的婚姻自主权就是相对于主婚权时代而言,既然它是一种自主权,那么就代表享有这种权利的公民,能够独立地依靠自己的意志来行使这一权利,由此,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状况,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由此可知,这是一项属于事实层面的权利,即男女双方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具备结婚和离婚的申请权,是人作为主体而得以行使的一种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可以不受限制和干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即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只要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感情,自愿组织家庭,符合民法典有关规定,就可登记结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资历、职业、财产等差别的限制和影响。目前对于婚姻自主权的内容和性质依旧有着很多的争论,很多人认为婚姻自主权就是婚姻自由权,也有很多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是一种人格权,还有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是一种身份权。接下来本文就针对这三种不同的观点展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