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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郭萌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近200万不还,判决对方偿还借款本金173万元,及占用费和逾期利息

01案件概述

邢某与季某原是北京SH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的同事。2016年,相识后,季某先后以患鼻窦炎需要做手术、信用卡逾期、欠高利贷未还钱为由,持续向邢x借钱周转。经邢x多次催讨,邢x以各种理由推迟归还。季x向邢x出具200万元《借条》。经核算,季x尚欠邢x借款本金173.98万元。为维护合法权益,邢x委托律师郭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季x向邢x偿还借款本金173.98万元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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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邢x与季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季x向邢x偿还资金173.98万元;及支付占用费和逾期利息。

02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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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行政复议

庭审中,季x辩称,同意向邢x偿还借款本金173.98万元,但不同意支付逾期利息。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应是自有资金。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及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转贷的,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邢x部分出借资金来源于信用卡、贷款平台等,故该部分借贷合同应为无效。

郭萌律师指出,邢x以自有资金出借的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季x认可借款事实,该部门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对邢x给付季x资金的金额和季x共计还款的金额作出了确认,也对季x尚欠金额进行了确认,该金额未超过邢x给付金额减去季x还款金额,故对此不持异议。借贷合同无效部分的资金,可由季x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其他的出借资金,双方之间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可由季x从逾期还款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邢x所主张逾期还款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郭萌的意见,作出判决:季x向邢x偿还资金173.98万元;及支付占用费和逾期利息。

04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郭萌提醒大家: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不代表没有,出借人可以主张利息。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借人偿还本金,若不能按约偿还的,其行为就构成违约,且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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