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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证”,“公证”有什么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也就是说,当事人需要对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予以明确时,就可以携带该文书前往公证机关申请对其作出公证。

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后,该法律行为或者法律文书就具有了普通法律行为、普通法律文书所没有的效力。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换句话说,公证可以起到保护债权人的作用,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不仅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债权人还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无须经历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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