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件概述
邹*(申请人)为四川省xx县xx镇龙华村4组村民,在家中搭建彩钢棚用于存放设施设备。2021年11月25日,xx县xx镇相关部门(被申请人)在无任何通知公告的前提下,强制将申请人的彩钢棚以及棚内物品毁坏,致使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不但将彩钢棚强制拆除,更是将棚内物品全部损毁,致使申请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强制毁坏申请人位于xx县xx镇龙华村4组的彩钢棚及棚内物品的行为,便委托律师华天骄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该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强制毁坏彩钢棚及棚内物品一案,xx县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5日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xx县xx镇龙华村4组的彩钢棚的行为违法。
02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03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辩称,经xx县自然资源局认定,申请人搭建的彩钢棚不符合规划要求,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造成的影响;2021年11月25日xx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龙华村推进征地拆迁过程中,经当地群众反映,申请人所搭建的彩钢棚,侵占了集体土地、严重损害集体利益。xx县xx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即找到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申请人本人对其违法搭建彩钢棚的事实予以认可,为规范建设秩序,维护村社集体合法权益,xx县xx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当天在龙华村部分村社干部群众见证的情况下,即安排推土机将申请人的彩钢棚立柱进行推倒,但整改过程并未损坏棚内物品。
律师华天骄指出,申请人的确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位于xx县xx镇龙华村4组的房屋中搭建彩钢棚房。但被申请人xx县xx镇相关部门并没有执行该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定职权。故经审理认同律师华天骄的意见,作出复议决定:确认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5日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xx县xx镇龙华村4组的彩钢棚的行为违法。
04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华天骄提醒大家: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执行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对违法建筑物、构建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在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情形下,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