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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属于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应履行告知义务,律师杨亮代理信息公开案!二审翻案!

01案件概述

王xx、马x元、马x俊、马x恩、马x成、马x清、寇x平、田x兴、徐x成、周x、陈x(以下简称11人)向**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以下简称第十二师)申请信息公开,包括涉案地块的土地类别、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等。第十二师于2021年7月5日作出《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载明:****十二师五一农场一连养殖区的地类为临时养殖用地;您申请公开的该地块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我师并未制作或保存,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不属于我师公开范围。若对告知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生产建设兵团提出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人认为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告知书,判令第十二师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本案一审认为,11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属于第十二师公开的范围,故依法判决驳回11人的诉讼请求。11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杨亮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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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上诉人11人因与被上诉人第十二师信息公开一案,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第十二师作出的被诉告知书;第十二师重新对11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02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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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法院判决

二审中,11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改判撤销被诉告知书并判令第十二师重新作出书面答复或将本案发回重审。第十二师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律师杨亮指出,第十二师作出的被诉告知书第一项答复,与其提供的证据内容不相符,且无其他相关证据证实。故上述人关于被诉告知书第一项答复缺乏证据证明和依据的理由,应予以采信。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律规定,上述人申请公开涉案地块的土地类别、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被上诉人第十二师主张其未制作涉案地块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并无不当,上诉人提供的限期腾退土地的《告知书》为五一农场所制发,但第十二师并未履行上述法定说明义务。故被诉告知书第二项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未履行说明义务的上述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关于涉案地块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信息,第十二师在一、二审庭审中均确认,上诉人应当向五一农场申请公开,五一农场系该信息公开的主体。第十二师在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情况下作出的被诉告知书,未将负责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一并告知上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故上诉人关于第十二师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采信;被上诉人第十二师作出的被诉告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作出最终判决:撤销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第十二师作出的被诉告知书;第十二师重新对11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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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自己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以告知书方式详尽的向申请人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应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