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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将三名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律师王天琪、刘勇民代理执行异议之诉案

01案件概述

2020年1月6日,徐xx与北京TH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H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TH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前偿还徐xx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6.7万元。因TH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徐xx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TH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徐xx向法院申请追加TH公司的股东高x、宁x、王x为被执行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徐xx的申请。经查询工商信息,TH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其中高x认缴出资300万元、宁x认缴出资600万元、王x认缴出资600万元。高x、宁x、王x均尚未足额缴纳其认缴的注册资本。由于TH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徐xx委托律师王天琪刘勇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追加高x、宁x、王x为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TH公司拖欠徐xx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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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徐xx与高x、宁x、王x,第三人TH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追加高x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x在未缴的30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TH公司在该案中所负债务16.7万元承担清偿责任;追加宁x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宁x在未缴的60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TH公司在该案中所负债务16.7万元承担清偿责任;追加王x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王x在未缴的60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TH公司在该案中所负债务16.7万元承担清偿责任。

02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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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法院判决

庭审中,高x辩称案涉执行案件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是TH公司和徐xx的债务,该债务发生于高x担任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之前,且高x是被朋友哄骗受让股权,后承担了大量债务遭受损失,也是被害者。宁x、王x未答辩。TH公司诉称,不同意徐xx的诉讼请求,同意高x的答辩意见。

律师王天琪、刘勇民指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根据查明的事实,TH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徐xx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高x、宁x、王x尚未全面履行缴纳出资义务,应对公司债务在其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xx要求追加高x、宁x、王x作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王天琪、刘勇民的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04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王天琪、刘勇民提醒大家: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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