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斡旋受贿?
其实,在《刑法》规定的罪名里并没有“斡旋受贿罪”这一个罪名。
在学界,大家只不过习惯于将《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受贿罪称为斡旋受贿而已。即斡旋受贿特指《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受贿行为。
故可以说,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斡旋受贿与介绍贿赂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介绍贿赂是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介绍贿赂罪。
而斡旋受贿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客观行为不同
一是斡旋受贿的行为人必须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可能没有这种优势,或者有这种优势也不一定利用。
二是斡旋受贿的行为人的目的是自己谋取请托人的财物,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其目的是促使贿赂行为发生,不一定谋取了请托人的财物,有可能什么利益都没有得到。
三是斡旋受贿的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可能是正当利益,也可能是不正当利益。
3.介绍贿赂罪是一种独立的罪名,而斡旋受贿只是受贿罪的一种形式,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即在法院的判决书里,不会出现“斡旋受贿罪”这个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