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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罪名解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即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第一条关于受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即6万元执行(3万×2)。

2.“数额巨大”,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5倍即100万元(20万×5)执行。“数额特别巨大”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8倍即2400万元执行(300万×8).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罪名解析插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解析

1.“非国家工作人员”范围。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民间团体、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非公务的人员。换言之,除了吃公家饭或履行公务的人员,其他基本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2. “其他单位”认定。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3“回扣”的认定。“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服务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可分为“账内明示的回扣”和“账外暗中的回扣”,一般来说,不违反国家规定的账内明示的回扣是合法的,而违反国家规定的账外暗中的回扣则是非法的。需要注意的是,回扣与正常的商品折扣不同,正常的商品折扣是经营者为了促进销售,在出售商品时公开对商品进行打折销售。如果商品折扣是账内暗中进行的,往往会转化成回扣。

4.“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该要件是构罪条件,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例如,医药代表采用宴请、送礼券、现金或实物等手段,扩大药品市场销量,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