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第一部分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应当予以排除。下面阐述一下理由:
一、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赵某有罪供述存在三处非法。
1、讯问场所非法。控方出示的赵某口供均在看守所外形成,明显违法。关于提讯地点,最高检和公安部都有明确规定,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进行,特殊情况下也要在办案单位的提讯室进行。而被告人赵某是在宾馆被提讯的,提讯场所明显违法。
2、提讯方式非法。一是指供、诱供,赵某已向法庭详细描述了经过,在此不再赘述。二是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取供。在案证据清楚显示在本案立案前侦查机关就已经限制了赵某的人身自由,属于典型的非法拘禁。
3、没有讯问录音录像。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就已指出,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么明确的规定难道办案机关不知道?不录像或者录了拒不提供,难道这不违法吗?
二、控方不能举证证明取供合法。
1、法律规定的非常清楚,排除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在于公诉机关。同步讯问录音录像是证明取供合法的最佳手段,控方拿不出录音录像就没有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
2、侦查机关出具了情况说明来证实取供合法。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自说自话的证明方式一点也不能让人信服。
三、辩方证据证实指供、诱供、非法取供客观存在。
庭审查明的很清楚,被告人、辩护人不仅提供了线索,还提供了证据,非法取供的合理怀疑不仅无法排除,甚至已被证实。请合议庭能够真正把好证据关、程序关。
最后,辩护人强调一点:根据法律规定,控方不能证实取供的合法性,或者不能排除取供的非法性怀疑,该口供就必须被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