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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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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20条,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其中新规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许多网民在网上购物时担心质量不合格,或者是在网上看到的东西与实际拿到手的东西不一样,想退货的时候商家又以各种借口拒绝,索赔难度大,对于这些网购中的痛点和顽疾问题,司法解释打出了组合拳,通过几个方面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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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解决退货难的问题。网络购物中的商品一般是通过图品或者视频展示,尤其是通过观看直播购物的情况,消费者有时容易冲动消费。法律基于网购的这个特点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商家会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货。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当然,消费者拆封查验的时候也要保证不影响商品完好。
第二是明确即使签收商品也不意味着认可商品质量合格。实践中,消费者签收商品时一般不会拆开商品详细查看,更没有时间试用。但有些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单方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质量问题,这种格式条款显然是不合理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关“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准确的说,就是现在签收都不能代表收到,只能代表流程上的完结。实际情况可能是商品放在了快递柜、小超市、放门口,甚至还有先签收后送件的情况。所以目前是没办法签收就确认质量的,这就会出现更多扯皮推诿的事,特别是对于没有保价或易碎品。然而对商家和物流来讲,很难确定是哪个环节的问题,最终只能用信任做基础,来免除消费者的责任。

此规定颁布的根本原因,还是避免快递和公司的矛盾转嫁给消费者和商家。快递员越是送不过来,就越容易恶性循环,工资低人员少是现实,恶性竞争等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导致了快递员连上楼的时间都紧张,就别提当面验收了。另外,对于一些涉及隐私的商品,未必适用于当面确认。所以新规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当中的“签收不得视为商品质量合格”对很多人来说太需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