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湖南株洲攸县。陈海英的丈夫因车祸去世,留下两个未成年的儿女。在丈夫去世十多天后,陈海英整理遗物时发现了其生前的借钱账本,共计76万元。陈海英说“别人在你有难的时候帮你一把,这些钱不还我良心不安”。于是,她召集所有债主开会并对他们作出还钱的承诺。几年时间,陈海英没有买过新衣服和大家电,靠开合作社、种蔬菜还钱。
今年3月6日,陈海英终于将债务彻底还清。目前,她的心愿就是:再多攒一些钱,让公婆和儿女的生活能过得更好些,以弥补之前对他们的愧疚。
债务人去世了,作为债权人难免会不安。如新闻所说,妻子对于丈夫所欠的债务并不知情,在丈夫去世后,默默偿还了这笔债务,真是有情有义。债务人去世后,债务应该由谁承担?按照法律规定,债务人去世,债务一般由其配偶或继承人承担。这里我们首先要区分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个人债务。
从法律上来讲,妻子要不要偿还丈夫所欠的债务,需要看所欠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以丈夫名义所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即便丈夫去世,妻子仍需承担全部还款义务。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妻子只需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三类:
1、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夫妻共同债务。
该笔债务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是有义务还债的。依据民法典司法解释,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所以,本案中如果丈夫的76万欠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子有偿还的法定义务。
如果是其个人债务,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应当用来清偿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按照其自身意愿决定是否替被继承人偿还。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只要是合法债务,本身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不存在妻子替丈夫还的道理,而是妻子在归还其法定应还债务。最后向这位守诚信还债的大姐致敬,通过自己双手能归还这76万债务的确不容易。
以下整理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20种形式,供大家参考。
1、夫妻登记结婚前举办婚礼所负债务(婚礼筹备金),不同于家庭生活开支,除非双方有共担之合意,否则不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但购置结婚用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使用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共同生活的部分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3、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举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与他人形成借贷法律关系的时间与婚姻关系解除时间无法确定先后顺序。在不能确定借贷法律关系具体形成时间的情况下,一般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该约定在夫妻关系内部具有约束力,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6、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对夫妻双方具有拘束力,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7、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举债时,明确约定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或者明确约定债务用途,该用途明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应由夫妻一方承担责任。
8、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具体标准应结合社会生活常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判断。
9、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在夫妻离婚纠纷中就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仅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10、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或者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债务,一般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其所负债务一般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此过程中对外产生的侵权之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2、夫妻一方因共同生产经营负债,可以结合夫妻关系稳定程度、双方生产经营合意、共同参与经营情况、所负债务金额大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认定是否构成共同债务。
13、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过程中,需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应不予保护。
14、夫妻一方从事赚取利差的投资行为,若所获利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5、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原则上不成立夫妻共同债务,但担保之债与家庭生活有关或者相应对价用于家庭生活的除外。
16、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增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不必然免除债权人对借贷事实的举证责任。
17、仲裁条款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夫妻一方未在载有仲裁条款的文件上签字的,仲裁协议所涉债务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8、离婚后,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债务后,可以追偿权纠纷为由向另一方追偿垫付款。
19、非经审判程序确认,在执行阶段不得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2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正常的教育培训、社会交往等活动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超出正常的教育培训、社会交往所负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