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电话
    400-603-5618

名为借款,实为高利贷?合同无效!

【案件回放】

2018年3月,叶某欲在老家翻新房屋,但由于其手头吃紧,故希望通过借款来解燃眉之急,其得知当地某商会有提供借贷服务,故其联系了该商会,表明自己的借款意愿。后叶某和该商会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商会提供给叶某借款十万元,若叶某逾期未还,则需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然而在借款到期后,叶某也没有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无奈之下向该商会续签了多份借款合同。后商会将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叶某归还借款本息,并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后经法院认为,该商会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但其在当地多次因借贷案件涉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故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从事金融借贷业务,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故判决叶某和商会签订的合同无效,叶某应向商会返还借款,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进行计算。

名为借款,实为高利贷?合同无效!插图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该商会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中的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赚取利息,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从事金融借贷业务,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故该商会和叶某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故法院依法判决借款合同无效,叶某应当返还借款,且酌定年利率百分之六,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我国进行单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从事金融借贷业务,切勿越过法律的雷池进行盈利活动,否则将被法律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