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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毕业博士诈骗2600万获刑10年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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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平是北京大学能源系的博士,2015年其入职了一家大型的发电集团计划发展部投资处。他对外宣称,集团计划跟一些社会资本合作,成立混合所有制的售电公司,可以轻松赚钱,借此诈骗多人共2600余万元。

受害人报警后,警方发现冯某平在这个发电集团就是普通职员,没有职务。他所在的部门也没有对外售电的职权。最终,冯某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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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平诈骗金额达到了2600万,已经构成了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也就是说,诈骗罪的入罪门槛是3000元至10000元,各省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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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平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得到这样的结果也是罪有应得。在这个事件当中,冯某在此案中属于无权代理,而非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发生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此外,无权代理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如果是故意行为,情节严重的,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依照刑法规定处罚。

而在本案中,冯某平只是公司一个普通职员,没有职务,其所在部门也没有对外售电的职权。因此公司从未给予他和部门委托代理售电的权限。其次,行为人的外观表象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认为其是有代理权而与之交易。交易相对人也缺少必要的调查认证和注意义务。
所以,在大额交易面前,一定要谨慎再谨慎,认真调查研究,像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向公司致电咨询,遇到诈骗也要及时报警,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再说这位北大博士,学的东西用来琢磨诈骗,可惜用错了地方,知法犯法。丢尽了博士生头衔的脸面。金钱会让人迷失自我,特别是德行不够的人。希望每个人都能本本分分,踏踏实实的工作,违法乱纪的事情永远碰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