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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受伤,是器材使用不当,还是健身房侵权?

【案件回放】

2019年,甄某在其公司附近的健身房办理了一张健身卡,经常在该健身房中进行健身。某日,甄某在该健身房进行引体向上的训练,然而就在甄某进行训练的时候,甄某所使用的器械突然倒下,将甄某砸伤。后甄某被送往当地的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粉碎性骨折。于是甄某将该健身房告上法院,要求健身房进行赔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健身房表示甄某在健身时受伤是由于其使用器材不当,且而该健身房在甄某受伤后将其送医,并垫付了医药费,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故拒绝进行赔偿。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健身房的健身器械底端未进行固定,后甄某在使用过程中受伤,故该健身房应当对甄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判决健身房赔偿甄某全部合理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

健身受伤,是器材使用不当,还是健身房侵权?插图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甄某在该健身房使用健身器材进行健身,然而由于该器材的底部没有完全固定,故在甄某健身时倒下,导致甄某受伤的后果。健身房未对其健身器材进行定期检修,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甄某受到的损害承当相应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健身房作为较为专业的机构,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健身房内的健身器材进行进行维修和检修,以免对健身者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