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汪某和白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在二人的婚姻存续期间内,汪某向好友林某借款十万元人民币作为创业资金,后汪某未按期进行还款,于是林某将汪某诉至法庭,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汪某表示将在六个月内还清借款本息。然而在调解结案之后,汪某却未积极履行债务,反而与自己的结发妻子白某办理离婚手续,并把自己名下的房产无偿转移至白某的名下。在汪某将房产转移之后,汪某名下并无可执行的财产,于是林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汪某将财产转移给白某的行为。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汪某所转移给白某的房产是婚前个人所有,并不属于婚内共同财产,而其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白某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故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汪某向好友林某借款未还,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结案,汪某表示愿意归还借款,但其却和妻子白某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无偿赠予给白某,其行为影响了债权人林某债权的实现,故林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汪某的行为,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撤销汪某将涉案房屋转至白某名下的行为。
【瀛台律师提醒】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切勿采取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若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相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