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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住所内身亡,店主房东双双担责!

【案件回放】

2018年1月,廖某和毕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廖某租用毕某所有的商铺门面进行小吃店的经营。后廖某在互联网络中发布兼职招聘启事,后大学生林某看到了该信息,联系了廖某表明其愿意到小吃店进行工作。廖某和林某约定,在暑假期间林某在该小吃店内工作,小吃店除了工资以外还为其提供食宿。然而就在林某某日在小吃店三楼的房间就寝时,意外发生火灾,林某被烧死在店内。后林某的家人将廖某和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者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廖某作为小吃店的经营者,其在店内私拉电线,并将不通风的房间提供给林某居住,故其对林某的意外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毕某在明知廖某租用其房屋进行小吃店经营的情况下,对廖某的装修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法院酌定廖某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毕某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

打工住所内身亡,店主房东双双担责!插图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廖某租用毕某所有的商铺门面进行小吃店的经营,后招聘林某在其店内打工,后由于廖某在店内私拉电线导致火灾,泡沫板燃烧后产生有毒气体造成林某在店内死亡。廖某作为小吃店店主,私拉电线杂乱堆放的行为对林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毕某作为房主,在明知廖某装修的情况下未加制止,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遂酌定双方的过错,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商铺在进行经营时,一定要对店内的电线时常检修,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意外,而房东在将商铺进行出租时,亦要尽到消防安全注意义务,否则在意外发生后,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