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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姐”夹带私货,盗窃获刑!

【案件回放】

2017年,郭某入职某珠宝商铺,成为了该商铺了一名柜员。在工作过程中,郭某经常结识一些前来购买珠宝的富太太,于是郭某内心不平衡,也希望自己能成为“有钱人”。自2018年8月至案发时,郭某利用自己在珠宝商铺担任专柜柜员的便利,将商店内的珠宝藏匿在自己的身上,逃过安检后带出。郭某以此方法,盗窃金银首饰上百件,后其被警方抓获,经当地物价局鉴定,郭某所盗窃的首饰价值共计人民币三十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故判决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柜姐”夹带私货,盗窃获刑!插图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郭某利用其在珠宝商铺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其工作期间将珠宝首饰等藏匿在身上后带出,以此逃避安检。郭某以此方法盗窃金饰、高级珠宝一百余件,价值高达人民币三十万元,故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赃物,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时常接触奢侈品和高级首饰的,也不可心生贪念,应当在自己能力范围内进行消费,而不应当采取盗窃的方式非法窃取他人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