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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毒”所困,以贩养吸,一女子获刑!

【案件回放】

李某在职校毕业后,由于和一群“狐朋狗友”经常出入娱乐场所,于是染上了毒瘾,经常需要购买毒品以供自己吸食,然而李某的经济条件较差,后李某联系了孙某(另案处理),其从孙某处购买毒品再进行销售,从中获利以供自己吸食。2020年7月的某日,李某在当地某夜店的门口,以人民币五百元的价格将一小袋冰毒(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者小黄,而当地民警正在当地巡视,将李某和小黄当场抓获,并在李某身上查获一袋冰毒以及毒资。另查明,李某曾因吸食毒品被处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等。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故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为“毒”所困,以贩养吸,一女子获刑!插图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为了满足自己吸食毒品的需求,在当地“以贩养吸”,向他人出售毒品。2020年7月的某日,李某在当地某夜店的门口,将一小袋冰毒(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者小黄,被当地民警当场抓获,并在李某身上查获一袋冰毒。另查明,李某曾因吸毒被处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和强制戒毒,故法院遂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和具体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毒品危害巨大,切勿沾染!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构成犯罪,切勿以身试毒,否则将身陷罪恶的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