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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遭学历歧视,男子嫌弃前妻学历低要求限制探望权

綦江的姚梦(化名)与朱梅(化名)2013年7月,在法院调解下,两人选择和平分手,并达成了离婚协议,即两人自愿离婚;儿子小彬由姚梦抚养,朱梅支付每月抚育费200元,直到孩子年满十八岁。

离婚后,朱梅想念孩子,时不时前去看望。然而,去年7月姚梦向綦江法院提起了诉讼,以前妻学历水平低为由,要求前妻探视孩子必须征得其同意,不得离开其视线,且不得将孩子带到前妻新组建的家庭等。女方称,离婚后因想念孩子,时不时前去看望。也曾给儿子转过抚育费,并当庭举示了大量的转账记录,还有相应的照片。

近日,记者从重庆綦江法院获悉,该院审理的这起探望权纠纷案已经判决,男子的诉求被依法驳回。法院称:文化水平高低不是衡量一个母亲人品和教育子女水平的唯一标准,更不能以学历去量化对子女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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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在该条中提到的合理运用的方式方法中,第一款也提出,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第二十条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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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歧视现象,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较为严重。尽管各部门都声明过,禁止教育歧视、学历歧视,但有关学历的门槛无处不在。但学历低的人不代表没文化,学历高的人不见得有文化,真正的文化是做人的修养与教养,是真诚、质朴的体现。父母与孩子之间,依靠的是情感链接、心灵共鸣,与学历无关。孩子的成长过程,需要父母共同陪伴,也需要父母双方爱的滋润。这对于离婚家庭的孩子来说,尤为重要。

再说这位父亲,结婚的时候不嫌学历低,怀孕的时候不嫌学历低,生娃的时候不嫌学历低,现在离婚了,想独占孩子了,又嫌对方学历低了,如果真看不上人家,当初就别结婚生子。还好法院做出了公正的判决,不然这位母亲不知道多伤心。诚然,父母的知识丰富和受教育程度高对孩子是有好处的,但并不是学历决定一切,学历低并不影响对孩子的爱和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