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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1068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律师费

01案件概述

2016年6月7日至2017年4月20日,吴xx向袁x共借款805万元,约定年息15%。因吴xx未偿还本息,双方于2017年8月31日签订借款合同,将之前欠付的本息共计928.4541万元转为新的借款本金,约定借期为3年,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年利率15%。

借款合同签订后,吴xx未按期支付利息,故2018年6月25日,袁x与北京Ha机电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a公司)、北京He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e公司)、王x、H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控股集团)另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将吴xx尚欠的借款本息1067.7222万元转为新的借款本金,约定借款期限到2020年8月31日,年息15%,按季付息。Ha公司、He公司、王x作为担保人为借款提供担保,并分别签字盖章确认。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了违约条款。Ha公司原为H控股集团北京销售分公司,该公司的成立是基于H控股集团,资金来源也是H控股集团,H控股集团对分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责任。

袁x为维权委托瀛台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67.7222万元及相应利息;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28.1266万元;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84.81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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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袁x与吴xx、Ha公司、He公司、王x、H控股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吴xx向袁x偿还借款本金1067.7222万元及支付截至2020年8月31日的利息320.3166万元、截至2021年2月28日的违约金81.0883万元;吴xx向袁x支付律师损失5万元;王x对吴xx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Ha公司、He公司、H控股集团就吴xx的债务,对吴x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袁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2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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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法院判决

庭审中,吴xx辩称,这笔款项是2015年吴xx与袁x等人购买了一家公司,购买之后更名为Q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电气公司)。这笔钱当时就是袁x投资用地。吴xx和袁x、王x很早之前就认识了,公司是由王x进行运营。2006年吴xx赔钱了,吴xx说其资金能力不足,但可以介绍项目,吴xx要求占项目分红的40%。吴xx一共给公司介绍了六、七千万元的项目。当时袁x这805万元是打给Q电气公司进行合作投资,项目还没结算。两年后业务受阻,袁x要退出,吴xx就作为借款人向袁x出具了借款合同。吴xx现愿意还钱,但是也要通过这个项目分红来进行还。

Ha公司辩称,郑x和吴xx昨晚也去找袁x聊了,当时这个担保跟郑x没有一点关系,郑x是公司的负责人,加盖的公章是之前放在了吴xx那里,郑x不知道。

H控股集团辩称,H控股集团并非本案适格被告,Ha公司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定追加H控股集团有利于查明本案的事实,H控股集团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He公司、王x均未作出答辩。瀛台律师指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袁x与吴xx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袁x实际出借给吴xx的借款本金为830万元,其中 2016 年11月16日的借款80万元,2016年12月28日还款25万元,双方确认按55万元计息,故袁x主张借款本金805万元,吴xx亦予以认可。此后袁x与吴xx等人于2017年、2018年先后签署两份借款合同,均约定将吴xx此前欠付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根据合同签署时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 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 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约定的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 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双方约定利息按照年利率15%计算,借款期限至 2020年8月31日,则袁x有权要求吴xx按照年息15%支付利息至 2020年8月31日。前期利息已经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袁x现主张后期利息自 2018年9月1日开始计算,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故吴xx应付袁x借款本金1067.7222万元、截至2020年8月31日的利息320.3166万元、截至 2021年2月28日的违约金81.0883万元,以上共计1469.1272万元。

对于袁x要求吴xx赔偿律师费损失的请求,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就律师费的负担有明确约定,故律师费应由吴xx负担。王x先后两次在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字,应对吴xx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Ha公司在 2018年6月 25日的《借款合同》中作为担保人加盖公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Ha公司提供担保时系H控股集团的分公司,其在未得到H控股集团授权的情况下,与袁x订立的保证合同应为无效。Ha公司当时作为H控股集团的分支机构,在未经H控股集团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提供保证,致使保证合同无效,存在过错;袁x作为债权人,在未核实Ha公司当时是否具有对外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即接受其担保,亦存在过错。Ha公司辩称其对签署担保合同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袁x、Ha公司和He公司对双方订立的保证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故担保人Ha公司和He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吴x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关于H控股集团应否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Ha公司虽已于2021年2月3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其向袁x提供担保时系H控股集团的分公司,H控股集团仍应在本院确定的Ha公司的义务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最终,经审理认同瀛台律师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若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另外,被担保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情况下,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千万不要随意为他人提供担保。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前,要仔细考虑或全面调查被担保人的财产状况、还款能力及信誉等,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