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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房屋未签安置协议遭强拆,法院判决违法,律师李娜代理强制拆除房屋一案胜诉!

01案件概述

李某是山东省德州市xx区xx办事处罗庄村村民,在该村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2021年10月12日,xx区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罗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附《罗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而李某房屋就位于征收范围内。李某对前述征收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2月21日,当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xx区相关部门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超越法定职权,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规定。但鉴于涉案罗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涉及人数众多、影响范围较大的现实状况。为避免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不再对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予以撤销。......本机关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xx区相关部门关于对罗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违法。”

因李某未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xx区相关部门对其作出《房屋补偿决定书》。12月31日,李某案涉房屋被xx区相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李某认为,xx区相关部门强拆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违背法律程序,应当确认违法,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其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xx区相关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未设立专户存储、未专款专用,未经相关部门讨论决定。虽对李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且出具了评估报告,但该评估结果远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严重违反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的原则。除此之外,还存在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不合法、征收范围不明确等违法之处。

综上,xx区相关部门对案涉房屋作出的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缺乏足够的合法依据,在实体上与程序上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xx区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严重侵害了李某与其它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李某委托律师李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xx区相关部门于2021年12月31日强制拆除李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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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李某诉xx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房屋一案,德州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德州市xx区相关部门于2021年12月31日强制拆除李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02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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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法院判决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征收项目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决定》作出前征收项目的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征收补偿方案依法进行拟定并公示,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决定》符合法律。对于强制拆除,xx区相关部门没有组织强制拆除行为。

律师李娜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本案中,xx区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罗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及德州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能够征收xx区相关部门对李某案涉房屋所在区域实施了集体土地征收行为,虽该行为因超越法定职权被德州市行政机关确认违法,但该征收行为已客观存在。因此,在李某未与xx区相关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后者作出征收拆迁工作的组织者及推动者,存在对案涉房屋强制拆除的基础动因。故即便李某提交的拆迁视频证据不能体现具体实施拆除的人员等情况,但结合征收活动背景,xx区相关部门前期已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证据,能够推定xx区相关部门是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xx区相关部门未提交其在实施强制拆除前,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三条以及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条规定的法定程序的相关证据,案涉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但无可以撤销的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故李某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李娜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德州市xx区相关部门于2021年12月31日强制拆除李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04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李娜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先催告当事人自己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等。如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而直接强制拆除,该行为是违法的,对于因违法强制拆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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