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8年4月,孔某向廖某借款十万元,后孔某向廖某出具借条一张,在借条中载明孔某向廖某借款的事实,并载明孔某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还清。然而在还款期限届至后,孔某却未向廖某返回借款本息。后廖某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廖某提供了欠条及收据作为证据,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孔某未按时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判决孔某应予返还。然而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廖某却进行上诉,表示自己虽然签署收据,但是却未收到借款。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廖某在本案一审中对欠条和收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且其表明自己未收到借款却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依法判决,判令孔某向债权人廖某返还借款本息。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中,孔某曾向廖某借款,孔某向廖某出具了欠条以及收据,并在借条中明确了借款时间及利息等相关信息。后孔某未按时还款,廖某则将其诉至法院。在一审过程中,孔某对廖某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然而其却在二审中表明自己并未收到借款,但由于孔某所主张缺乏证据,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未收到借款,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加以佐证,否则诉至法庭将“百口莫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