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由于拆迁安置的复杂性与独特性,致使安置房往往存在增加面积或改登在他人名下等情况,继承法律关系中安置房的产权如何认定,法律对此未予明确,因而公证人员在办理涉及安置房的继承公证时,对安置房的所有权认定存在许多困难,认定标准不一。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具有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由于从被拆迁房产权到安置房产权的转化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再加上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从而影响了我们对安置房产权的认定。
安置房产权登记现状
实践中,安置房产权登记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旧房被拆迁之前,夫妻一方即已死亡,旧房被拆迁后,生存方以自己名义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及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2.旧房拆除后,未取得安置房之前,夫妻一方死亡,取得安置房后,生存方以自己个人名义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3.取得安置房,产权登记办理之前,夫妻一方死亡,之后生存方以自己个人名义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4.取得安置房并以一方名义办理产权登记之后,夫妻一方死亡。
5.夫妻一方死亡,共有房产被拆迁,安置房取得后,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6.夫妻一方死亡,共有房产被拆迁,生存方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或选房时直接将安置房归入其子女名下,之后,即以其子女的姓名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安置期房怎么继承遗产
1、有遗嘱的按遗嘱,无遗嘱的父母,子女,配偶均为第一继承人,按人均分。
2、咨询当地公证处。
3、需要的材料:拆迁协议书、安置单、产权注销证明
4、拿到继承公证书以后,办理房产登记时可以直接改为子女(继承人)的名字。
5、和普通房产的继承一样处理。
若属征地拆迁安置房,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继承人需先至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到市国土局补交出让金,再由继承人带好无锡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继承权公证书、房产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配图(由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提供)以及其他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有关证明材料至房产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手续。
继承公证中拆迁安置房的产权确认,是国家经济建设,城乡改造拆迁给我们带来的新问题,唯有积极应对、正面解决,才能维护公证公信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