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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不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一旦存在下列行为,那么其就丧失对遗产的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故意实施的非法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严重犯罪行为。只要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犯罪行为成立,不论即遂与否,均丧失继承权。
如果继承人是过失致使被继承人死亡的,则不因此丧失继承权。在过失的情况下,继承人主观上并没有希望或放任被继承人死亡的恶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实施的某种行为,致使被继承人死亡。虽然继承人对其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并不丧失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是指继承人以谋取遗产的动机,而实施的剥夺其他继承人生命的违法犯罪行为。
首先,继承人杀人是出于继承遗产的动机。如果继承人经司法审判确认为并非以谋夺遗产的动机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虽然也应追究继承人的法律责任,但他并不因此而丧失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指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继承人杀害如受遗赠人、其他继承人的配偶等,尽管构成杀人罪并应受刑罚惩罚、但并不因此而丧失继承权。
(3)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丧失劳功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不能独立生活的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施以各种方法进行肉体亡的摧残或者精神的折磨,如捆绑、殴打、火烫、冻饿、体罚、强制过度劳动、侮辱、讥讽、谩骂、限制人身自出等。虐待本身具有经常性、连续性的特点,如果届于偶尔采用亡述方法对待被继承人的,还不能视为虐待行为。法律规定只有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才能剥夺其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临终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虚假遗嘱。继承人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擅自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继承人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完全毁灭。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剥夺其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情节严重”的解释是:“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括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