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电话
    400-603-5618

一审判决未获得房屋继承权,律师李娜代理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二审发回重审

01案件概述

石x与韩x于196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儿子韩x育,女儿韩x红。韩x在2000年10月23日去世,没留下遗嘱。韩x育与唐x于1987年11月21日结婚,婚后有一儿子韩x东。2001年1月9日韩x育与唐x离婚。Z村246号院原是韩x的宜林地,原有北房5间。1998年4月经申请,韩x、石x、韩x育和唐x共同将北房5间翻建为北房6间。2001年6月经申请,石x、韩x育和唐x新建东西房各3间,在院东侧建临街门面房6间,共计18间。韩x育离婚后搬出去住,唐x与石x、韩x东共同生活,这么多年都是唐x来照顾石x生活起居。建房屋也是唐x自己投资进行,韩x红没有投资。为明确各自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一审依据认定的事实缺乏基本证据、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位于北京市xx区xx镇Z村237号院内29间房屋。其中2001年所建西房3间归唐x所有,其余26间房屋归唐x居住使用;位于北京市xx区xx镇Z村246号院内35间房屋,其中北院北房6间中东数第1间、第2间、第3间归石x所有,东数第4间归唐x所有,东数第5间归韩x红所有,东数第6间归韩x育所有;院落东侧临街门面房6间中北数第1间、第2间归石x居住使用,北数第3间归唐x居住使用,北数第4件归韩x红居住使用,北数第5间、第6间归韩x育居住使用;北院北房北侧养尾房1大间(东西与北房6间齐平)由韩x东居住使用;北院东、西房各2间归唐x所有,南院北房8间(含1间过道房)、南院西房2间、南院南棚子6间及大门过道房2间均归唐x居住使用。韩x育不服,便委托律师李娜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未获得房屋继承权,律师李娜代理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二审发回重审插图

近日,针对韩x育与唐x、石x、韩x红、韩x东因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发回原院重审。

一审判决未获得房屋继承权,律师李娜代理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二审发回重审插图1

02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03法院判决

一审中,Z村237号院内29间房屋均是唐x出资所建,应根据房屋建盖及审批情况均归唐x所有或居住使用。对于Z村246号院内房屋的分割,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北院北房6间及院落东侧临街门面房6间因是老房翻建而来,故其中应有韩x的遗产份额,应予以继承分割,故北院北房6间中东数第1间、第2间、第3间归石x所有,东数第4间归唐x所有,东数第5间归韩x红所有,东数第6间归韩x育所有;院落东侧临街门面房6间中北数第1间、第2间归石x居住使用,北数第3间归唐x居住使用,北数第4件归韩x红居住使用,北数第5间、第6间归韩x育居住使用。根据查明建房事实,237号院上述12间房屋之外的其余23间房屋,其中北院北房北侧羊尾房1大间由韩x东居住使用,其余22间房屋均由唐x所有或居住使用。最终,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韩x育不服委托律师李娜上诉至法院。二审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律师李娜指出,因韩x育提交新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已于一审判决后拆除,其他当事人对该事实均予认可,唐x等继承人主张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客观不能,应相应变更诉讼请求。由于一审判决后新发生的事实,导致一审判决无法执行,在二审中双方无法达成调解的情况下,需发回重审。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李娜的意见,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发回原院重审。

04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李娜提醒大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继承房屋时,如果被继承人有多个继承人的话,应该按照遗嘱的规定,如果没有遗嘱的话会要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进行要对财产进行拆分,并且办理过户手续。

一审判决未获得房屋继承权,律师李娜代理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二审发回重审插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