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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程序中不存在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的情形,作出的判决应予撤销,律师杨亮代理行政协议案胜诉!

01案件概述

郭xx诉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市xx区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xx市儿童医院不履行行政协议一案,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1321行初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的约定,即交付270㎡的安置房给原告郭xx;二、对算至2017年6月30日止下少的搬迁过渡费600元及2017年7月1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按700元/人/月计算的搬迁过渡费,由被告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第三人xx市儿童医院共同负责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给原告郭xx,并对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的搬迁过渡费仍按700元/人/月予以逐月支付。三、驳回原告郭xx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第三人xx市儿童医院未自觉履行已生效的上述行政判决,原告郭xx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5月8日,以(2020)湘1321执869号案号立案执行。在按生效的判决确定的数额执行至2020年8月31日止的搬迁过渡费后,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湘1321执8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321行初21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

2021 年3月3日,郭xx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2021年4月14 日,法院以(2021)湘1321执恢353号案号立案恢复执行。在按生效的判决确定的数额执行至2021年8月31日止的搬迁过渡费后,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湘1321执恢353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执恢3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2021年12月9日,法院将上述终结执行的执行裁定书邮寄送达给申请执行人郭xx。郭xx不服裁定,委托律师杨亮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撤销(2021)湘1321执恢353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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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市儿童医院不履行行政协议一案,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2021)湘1321执恢353号执行裁定。

02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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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法院判决

庭审中,被执行人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称: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321执恢353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局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不存在消极履行的行为。因客观上无法履行,贵院作出的终结执行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xx市儿童医院辩称:异议人所提出之异议已经超过60日法定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直接驳回。生效判决书要求交付的安置房尚处于建设之中,不存在灭失的情形,异议人要求按照特定物灭失变更执行标的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完全不能成立。

律师杨亮指出,针对xx市儿童医院的辩称,经查发现法院2021年8月24 日作出的(2021)湘1321执恢353号终结执行的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2月9日才邮寄送达给申请执行人郭xx。郭xx于2021年12月21日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其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未超过法定60天的执行异议期限。因此,被执行人xx市儿童医院请求驳回异议人郭xx的执行异议申请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异议人郭xx提出,请求撤销法院(2021)湘1321执恢353号执行裁定书。根据法院(2019)湘1321行初21号行政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及执行该案过程中的客观情况分析,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不存在没有必要执行或不可能继续执行的情形。因此,法院(2021)湘1321执恢353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裁定:撤销(2021)湘1321执恢353号执行裁定。

04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执行行为。其特征是发生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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