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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被撤销?切勿侵害债权人利益!

【案件回放】

吴某和郭某是一对夫妻,二人于2013年登记结婚。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内,吴某曾向宋某借款一百五十万元,然而在2017年借款到期后,吴某却并未按时还款。后宋某将吴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吴某和宋某达成调解协议,吴某约定在半年内分期还款。然而就在一个月后,吴某就和自己的妻子郭某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和财产全部规定归郭某所有。宋某得知此事后,将吴某和郭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后经法院审理,依法撤销了吴某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债务人吴某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反而在作出调解协议不久之后,就和自己的妻子郭某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把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郭某。吴某无偿转让的行为导致其偿债能力下降,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宋某的合法权益,故债权人宋某有权行使撤销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撤销了二人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财产的约定。

离婚协议被撤销?切勿侵害债权人利益!插图

【瀛台律师提醒】

若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导致其偿债能力下降、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影响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