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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合伙投资实为诈骗?男子获刑十二年!

【案件回放】

2018年12月,卓某以经营高端酒业为由,向当地商人寻求合伙投资,后卓某在各种酒局中混迹,终于和毕某、许某、蔡某和林某等人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和上述四人达成投资协议。然而卓某在收受四人的投资款项之后,并未按照约定投资高端酒业进行经营,而是逃往外地肆意挥霍,共骗取被害人四人财物共计五百万元。后四人发现被骗后报警,警方在外地将卓某抓获,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名为合伙投资实为诈骗?男子获刑十二年!插图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中,卓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当地宣传其高端酒业项目,向被害人要求投资入伙,骗取被害人四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五百万元,故卓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经营高端酒业品牌事实,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故卓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若明知道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切勿为了非法利益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