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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当事人提供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法》的合法证据加重了举证责任,复议决定书应予撤销,律师华天骄代理行政诉讼案胜诉!

01案件概述

2020年4月,娄*在自家宅基地按人工种植人参的要求建设种植大棚,12月基本建完。2021年1月11日,安阳市xx区相关部门xxx街道办事处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娄*3日内自行拆除大棚,因村中人称呼娄*为小刚,该办事处便以“娄刚”作为行政相对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同年4月7日上午8时30分左右,xxx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人员将娄*所建人参种植大棚强制拆除。娄*向xx区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9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要求娄*提供土地情况及建设种植大棚合法手续。之后,娄*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答复书》并附带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1月10日,xx区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娄*未提供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法》的合法证据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娄*于11月17日收到该决定书。

娄*认为其只要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存在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可能性,则应当认可其复议申请人的资格,xx区相关部门要求其提供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法》的合法证据加重了娄*的举证责任,侵害了娄*的合法权益,便委托律师华天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xx区相关部门复议审查安阳市xx区相关部门xxx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

要求当事人提供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法》的合法证据加重了举证责任,复议决定书应予撤销,律师华天骄代理行政诉讼案胜诉!插图

近日,针对娄*诉安阳市xx区相关部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甘肃省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安阳市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安阳市xx区相关部门继续审理。

02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03法院判决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认为作出的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程序正当,内容合法、合理。

律师华天骄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这是关于行政复议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对于行政复议的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至于如何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第二十八条则进一步正向规定了受理的条件,即”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本案中,娄*因其承包地上所建大棚被xx区相关部门xxx街道办事处拆除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娄*作为受损财产的权利人,与该拆除行为具有厉害关系,申请主体明确;安阳市xx区相关部门xxx街道办事处作为安阳市xx区相关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以自己名义实施拆除行为,自然成为被申请人,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主体;该复议案件理应属于设立它的安阳市xx区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娄*自安阳市xx区相关部门xxx街道办事处2021年4月7日实施拆除行为之后,于5月21日向安阳市xx区相关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规定的申请期限;无证据证明娄*就该拆除行为已向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娄*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安阳市xx区相关部门于9月14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娄*后,又以娄*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拆除建筑物合法为由,将被拆除物是否合法的理由具备性问题混同为拆除行为合法性审查申请的适发性问题,进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程序性驳回娄*的复议申请,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华天骄的意见,作出判决:撤销安阳市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安阳市xx区相关部门继续审理。

04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华天骄提醒大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级行政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按法定程序作出复议决定,若以不成立的理由驳回复议申请,上级行政机关有权责令行政机关恢复审理。

要求当事人提供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法》的合法证据加重了举证责任,复议决定书应予撤销,律师华天骄代理行政诉讼案胜诉!插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