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被征用和拆迁,在征用范围确定后,如果征用范围内的房屋在一年内无法办理产权转让登记,征用部门将对征用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和登记,那么拆迁房屋能否立遗嘱?我希望它能帮助你。
一.拆迁房屋是否可以立遗嘱。
对于被拆迁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立遗嘱对房屋进行处理,指定房屋由谁继承。房屋所有权人死亡后,根据遗嘱对房屋进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根据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中的一人或多人指定个人财产。
自然人可以在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身上立遗嘱。
遗嘱信托可由自然人依法设立。
二.如何评估拆迁程序。
1.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价机构接受评价任务。专业评价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委托后,应当进行具体的评价工作。
2.房屋评估前的准备工作。准备好产权登记材料.房屋建筑材料.土地材料等所需材料。
3.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是指评估人员现场测量被拆除房屋的各种技术资料。
4.综合分析相关资料。合理确定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的基本资料,为补偿提供可靠依据,是本程序的主要目的。
5.撰写有关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对被拆迁房屋的资料进行了综合评估,提出了作价评估意见,并对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进行了具体确定。
6.评审审批。评审人员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人员到实际进行评审,评审后报批人审批。
根据上述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被拆迁房屋是被继承人合法取得的个人财产。被继承人可以订立遗嘱来处理房屋。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咨询瀛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