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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级资源明星因违法代言被罚722万!或将三年不得接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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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演员景某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722.12万元。经查明,广州无限CJK科技有限公司选用景某为其生产经营的“果蔬类”食品作广告代言,相关“果蔬类”食品为普通食品,该公司无有效证据证实其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景某在应知法律法规规定普通食品依法不得进行治疗、保健等功效宣传,且未经有效途径对代言商品有关功效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仍以自身名义和形象在广告中宣称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其行为已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景某上述广告代言违法所得共计257.9万元。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景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64.22万元(罚没金额合计722.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随后,景某在微博公开道歉。表示已全部缴纳罚款,今后绝不代言此类相关任何产品。根据我国最新出台的广告法,其中明确表示,“在虚假广告中做宣传,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三年内不能接代言”。所以根据这个广告法,想必景甜这次翻车后,在未来三年内,很难再出现在广告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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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律法规对广告代言活动有明确规范,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应当严格依法开展广告代言活动,切实履行文艺工作者社会责任,努力创作品质优良、内容真实合法的广告代言作品。借此事件给大家科普一下广告代言相关的法律知识点。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官网公告,是依据《广告法》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罚,该条共有4款规定,分别是:(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按照公告中的表述,可以推断使用的条款是“(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或“(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本质上还是“虚假宣传”问题。

粉丝经济崛起,明星代言已蔚然成风。有人起高楼,自然也有人翻车惹一身麻烦。可以说,明星代言这个赛道上,近几年来很多炙手可热的明星不是在翻车,就是在翻车的路上。明星头顶光环代言,常常是赚钱时冲在前头、翻车时躲在后头,忘记了敬畏法律、爱惜羽毛、掂量得失。在这里关于明星代言有两条建议,一是一定要让团队或聘请专业人士去研究一下广告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行业规定,有些推荐语(即广告语)就不能出现。二是食品是最容易出问题,要分清普通食品和保健品,保健品是有保健食品标志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与普通食品有差别,而且保健品的效用也不能夸大、不可进行虚假宣传,具体可以看看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代言人应对其代言商品进行认真审查,并对商品功效予以核实。简单来说,明星就是要为自己说的每一句广告词负责。而如果明知或应知广告存在虚假宣传成分,却依然进行宣传、推广,一旦产品发生危害使用者身体健康的问题,代言人恐将负有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