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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叶江湖、李震代理民间借贷一案!判决偿还我方当事人198万及利息

01案件概述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贺某因经营需要向宋某借款,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和现金交付等方式,向贺某出借198万元。经宋某多次催款后,贺某于2018年5月底向宋某出具两份借条,确认借款金额为198万元,并承诺自出具借条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还清。2018年6月至7月,贺某又向宋某借款5800元。但其后,贺某未能清偿其向宋某的借款。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李震叶江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贺某向宋某清偿借款本金198.58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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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宋某与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贺某向宋某偿还借款本金198.58万元及利息。

02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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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法院判决

贺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律师李震、叶江湖指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应按约定还款。宋某提交转账记录及借条足以证明贺某向宋某借款的事实,应认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故对宋某要求贺某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民间借贷合同时实践性合同,合同要件之一就是实际履行金额。结合宋某提交的借条显示贺某认可借款,并结合贺某的陈述,在何某未到庭提出异议的情况,应认定借款金额为198.58万元。因借条中约定了借款期限,但贺某并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故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因宋某要求的利息的起止时间及利息标准均未超出认定标准,对宋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叶江湖、李震的意见,作出判决:贺某向宋某偿还借款本金198.58万元及利息。

04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叶江湖、李震提醒大家:民间借贷中,出具的借条要写明出借人、借款金额及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等,以免日后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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