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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如果公安机关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依法,组织者应当填写报告请求拘留,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发放拘留证书,然后由单位负责执行请求批准拘留。

(2)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案件处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决定提出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拘留决定,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以请求的形式填写拘留报告,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拘留证明。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明,并责令被拘留者在拘留证明上签字、盖章、盖章、拒绝签字、盖章。调查人员应当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插图

在紧急情况下,符合本规定第120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并依法办理手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件。

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由部门负责人审查,由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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