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件概述
2019年10月某日,郭某与田某签订《欠条》,其中载明:今有xxx,田某与郭某之间债务纠纷,春节前由田某付105万元给郭某,两人因**纠纷全部清除,之前过户事宜不影响田某更车。后经多次催要,田某并未支付欠款105万元。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郭某委托律师刘彦茹、赵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田某向郭某支付欠款105万元及相应利息。
近日,针对郭某与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田某向郭某偿还欠款105万元及相应利息。
02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03法院判决
庭审中,田某辩称:其将车牌号为xxx的车辆以115万元的承包价承包给郭某,郭某先给了10万元,之后不久郭某便想退车并要求将承包费全额退回。后双方协商转为合伙经营,经营期间加油及修车费用均为我方负担。郭某之后将车辆私自转给他人,等我方收回车辆时,车辆濒临报废。经协商同意给郭某打一个欠条,归还105万元。
律师刘彦茹、赵宇指出,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田某向郭某出具欠条,表明其承认欠款事实,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可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田某应按欠条约定向郭某支付欠款,故对郭某要求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郭某要求支付的利息部分,应以欠条约定支付的最后期限的次日为起始时间起计算利息。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刘彦茹、赵宇的意见,作出判决:田某向郭某偿还欠款105万元及相应利息。
04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彦茹、赵宇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果当事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欠款,应按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生活中,在书写欠条时,双方必须明确欠款数额、利息及还款期限,落款日期也特别注意写明,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