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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师论法:举证需及时,逾期举证可处罚!

【案件回放】

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建筑建材,但由于产品质量等问题,双方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产生矛盾,故甲公司因合同问题和乙公司产生纠纷,后为解决纠纷,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乙公司所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向双方释明了举证责任,但甲公司却并未遵守举证规定,并未在开庭时提出主要证据,而是在事后提交新证据,故乙公司认为甲公司逾期提交证据,要求对其进行罚款。后法院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结束后积极进行调解,甲公司和乙公司终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对原告逾期举证的行为提出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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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因合同纠纷闹上法庭,在庭前会议时,法院释明了双方的举证责任以及逾期提交证据将会受到处罚,但甲公司却仍然未积极举证,而是在事后表示需要提供新证据,故甲公司所提交的新证据属于逾期提交。但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积极调解结案,故合议庭在合议过后,对甲公司提出训诫。

【瀛台律师提醒】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积极举证,若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重要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