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件概述
方某与姚某相识,姚某找到方某为其所在的装饰公司拉装修垃圾及渣土,上述垃圾及渣土从北京市xx区xx大厦拉到转运站。双方约定由方某提供运输工具,每运输一车计费1200元。方某于2021年4月10日至2021年4月30日将上述垃圾渣土运完,姚某向方某书写欠条,内容:姚某欠方某渣土清运款108125元,工程地址xx大厦10层,承诺2021年7月10日前付清。但到期后姚某一直未付清上述款项,方某多次讨要款项均被各种理由拒绝。因此,方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委托律师葛秀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姚某支付方某劳务费108125元。
近日,针对方某与姚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姚某支付方某劳务费108125元。
02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03法院判决
庭审中,姚某未作答辩。律师葛秀全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及举证情况,可以认定方某与姚某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姚某出具的欠条,可以认定姚某尚欠方某劳务费108125元未支付清,故对方某要求姚某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葛秀全的意见,作出判决:姚某支付方某劳务费108125元。
04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葛秀全提醒大家:日常生活和交易中,应增强证据意识,特别是提供劳务的,应在提供劳务前,就劳务费等相关费用进行书面约定,书写欠条,以便以后维权有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