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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不慎受伤,谁来担责?

【案件回放】

罗某是当地的村民,该村村民计划重新翻新村子里的一座庙宇,于是村民罗某等人在当地进行倡议向其他村民募集款项用于购买材料以及组建施工人员。后当地村民黄某接受罗某的邀请,前往该庙宇做木工活,双方约定了报酬为每天两百元。然而在某日施工的过程中,黄某不慎从庙宇的横梁上摔下倒地,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黄某因与罗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将罗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罗某对黄某的受伤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提供劳务不慎受伤,谁来担责?插图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罗某邀请黄某在重修的庙宇从事木工活,后黄某在庙宇的上梁过程中不慎从横梁上摔下倒地,造成九级伤残的严重后果,故黄某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罗某作为项目负责人,未采取防护措施,具有重大过错,故法院认定罗某对黄某的损害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而黄某本人在危险发生前未及时停止作业,未尽到注意义务,故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遂依法判处黄某承担百分之四十的次要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中,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