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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不背锅!小偷逃跑时溺亡家属索赔158万被驳回

此前,苏州陈某发现有名陌生男子在撬自家房门,怀疑是小偷,赶紧向物业求助。看到有物业保安追赶,秦某跳入河中,被救上岸时已无生命体征。事后,秦某家属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物业保安在追赶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追赶行为与秦某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在判断事故结果是否由行为人错误引起之时,应当先探究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最终的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只有当自己的危害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的时候,行为人才需要对其负责,也就是所谓的罪责自负原则。

首先我们来看,对秦某所做出的行为是追赶和呼叫,追赶和呼叫对于想要维护业主财产安全来说属于正常操作,并未超出必要合理的范围,秦某拔地而逃的行为是其内心的羞耻感在作祟,为了逃脱自己行为的惩罚从而做出之后的一系列逃跑跳河行为。
保安不背锅!小偷逃跑时溺亡家属索赔158万被驳回插图

也就是说造成其本身死亡的最大原因,是其之前的偷窃行为。物业保安的追赶顶多说是次要原因,再加上物业保安对其并没有做出过分举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保安的追赶是合乎法律规定的,秦某的跳河行为是其为逃脱法律惩处,而主观做出的选择,秦某作为一个有着完全刑事能力的成年人,其本身应当对自己的所有行为产生的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跳河”本就是危险行为,秦某也应当预料到“跳河”所产生的的最坏结果。

在秦某“跳河”之后,作为职责在身的物业保安对其尽了劝阻的义务,但秦某并未听从,在发现秦某未听从之后,保安也果断地拨打了报警电话。因此在最终的审判中,法院驳回了秦某家属的所有诉求,并宣告物业保安的行为属于正义之举,并不用为秦某的行为承担责任。

再说这小偷的家属怎么好意思索赔呢?还主张索赔158万巨款,真是“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这样的三观让人大跌眼镜。

身份为小偷,保安追赶那是他们作为保安这个职业职责所在,“抓小偷,保安全”。保安抓小偷,小偷跑,然后小偷自己跳进入河里后身亡。而且当时保安也第一时间进行施救,这些行为都是合理的,所以也并无过错的。法院判决索赔158万被驳回意料之中,而保安的尽职尽责是应当值得表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