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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团伙抢劫上司,临阵脱逃该不该判刑?

我们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这个案例发生在山西省太原市。2016年6月,被告人罗某因为工作琐事,对其上级也就是本案的被害人柏某怀恨在心。为了报复柏某,罗某利用QQ软件发布了罗某的家庭住址和财产信息,并且在QQ群里散布了博某就是个大贪官,家里面常年存了几百万的现金,从而招募团队一起到柏某家盗窃分赃的消息。

招募团伙抢劫上司,临阵脱逃该不该判刑?插图

而消息发布后,有三个人联系罗某应征共同盗窃,后来四个人因为怎么也打不开博某家的门锁而放弃盗窃。随后,罗某又提出了说我们尾随柏某或者他的家人强行进入其家中抢劫,但是因为罗某自己胆子小,而且担心会被博某认出来而自行放弃了。但是其他三个人认为尾随的犯罪方法是可行的,于是在某天晚上持刀尾随博某妻子进入了博某家中,共抢得现金18万元、名表四块、珠宝首饰若干,价值共计70余万元。

事发后,三人分给罗某现金3万元、珍珠项链一条。一审法院以罗某等四人共同实施抢劫罪,分别判处四人七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罗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己根本就没有参与抢劫。而二审法院也最终驳回了罗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那么,大家认为罗某是否应当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呢?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罗某主要做了三件事,提供信息,提供犯罪方法以及分得赃款。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虽然罗某没有实际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但是与其他三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切其行为积极促成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罗某是应当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依法减轻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