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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死人,法院为何判无罪?

开车撞死人后自首认罪,法院为何却直接判无罪?我们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这个案例发生在广东省高州市。

2014年8月的一天凌晨,一辆小轿车从茂名市向高州市行驶的途中,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朱某当场死亡,驾驶小轿车的司机弃车逃跑。当天下午,被告人余某在家人的劝说下,来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主动认罪。根据于某的供述,他在前一天的晚上11点多和朋友一起在酒店大厅玩儿,朋友去卫生间的时间,他从桌上拿走了朋友的车钥匙,到停车场开走了朋友的车,之后开车返回酒店的途中撞上了摩托车,因为害怕,所以当时弃车逃跑了。交警部门据此认定于某对事故负全责。

开车撞死人,法院为何判无罪?插图

听到这儿,好像这个事情可以画句号了,接下来肯定就是对于某定罪判刑了,然而法院却直接判决余某无罪,这又是怎么回事儿呢?原来法院在审理的时候认为,只有余某自己的供述能够证明车祸发生的时候是由余某驾车的,其他的证据都无法把余某和车祸联系起来。而余某本人关于为什么要开着朋友的车出去的解释有明显的违背常情常理。这种情况下,虽然余某自己反复承认说是我自己开车撞的人,但是不能排除余某替别人顶包的可能。因此,最终法院以检察院指控余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余某无罪。这个无罪判决最终被入选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这里就涉及到了两个知识点,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之所以法律要做这样的一条。规定也是为了防止出现屈打成招、刑讯逼供,以及只要自己认了就定罪的刑讯。第二,当现有证据可能构成不同的结论,比如说既有可能是余某撞的人,也有可能是他就是在替别人顶包,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无法解释和排除合理怀疑,同样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