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电话
    400-603-5618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你知道国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有特别规定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症。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工作。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