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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说法:拒不认罪“零口供”是否可以判刑?

拒不认罪,零口供是否可以判刑?其实这个问题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反过来,没有被告人的供述,但是证据确实充分的,是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那么什么叫做证据确实和充分呢?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加以证明,第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需经过法定的程序查证属实,第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了合理怀疑。这就意味着说,即使被告人是刘口供,但是其他的证据符合了上述三项条件,同样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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