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20年4月,余某和毕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后余某告知毕某,自己因为家庭原因想要转移存款,于是让毕某帮助自己转移款项,毕某答应了余某的请求后,余某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式向毕某转账多笔款项共计人民币十万元。然而在余某要求毕某转回款项时,毕某却表示拒绝,于是余某将毕某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毕某辩称余某转给自己的款项是出于赠与目的,但其并未举证证明,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毕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共计人民币十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案中,余某让网友毕某帮助自己转移部分存款,后余某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式向毕某转账多笔款项共计人民币十万元,后余某让毕某将款项转入其指定的账户,毕某却表示拒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毕某表示余某所转入的款项属于赠与性质,但其却并未举证证明,故毕某款的该笔款项属于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应当归还给原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获取利益的当事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切勿“贪小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