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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违法强拆未赔偿,律师罗永波代理行政赔偿案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改判!

01案件概述

1987年,为解决员工住房困难,原贵州广播电视工程队职工集资在贵阳市xx区xx路建成两栋房屋,吕x分得面积约48平方米的房屋。2019年11月28日,xx区相关部门将吕x的案涉房屋拆除。xx区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吕x于2021年1月25日向xx区相关部门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但xx区相关部门未作答复。因此,吕x将xx区相关部门起诉至法院。

本案一审认为,吕x并未对案涉房屋享有物权,其主张房屋本身价值部分的赔偿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所针对的对象是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而吕x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因xx区相关部门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对其人身造成实际损害;吕x是案涉房屋的实际居住人,房屋内部装修应为其投入、实施,该部分损失应属于其财产损失。综上,根据案涉房屋的实际面积结合一般生活常识酌情认定相应赔偿金,共计29178.05元。一审判决:贵阳市xx区相关部门支付吕x赔偿金29178.05元。

吕x不服,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便委托律师罗永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行政赔偿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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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吕x因诉xx区相关部门及第三人贵州广电传媒集团、贵州Y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一审行政赔偿判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贵州某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撤销一审行政赔偿判决;责令xx区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就其强制拆除吕x房屋对其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决定。

02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四)项、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第(八)项、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审裁判】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03法院判决

二审中,xx区相关部门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贵州广电传媒集团和Y公司也未提出书面陈述意见。

律师罗永波指出,xx区相关部门和贵州广电传媒集团、Y公司对案涉房屋系Y公司自管公房,吕x系公房承租人的身份。xx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xx区相关部门应当对因其强拆行为给吕x造成的合法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对于赔偿范围中除房屋主体价值损失外的其他损失,均应给予公房承租人。鉴于本案基础赔偿事实仍需xx区相关部门会同一审第三人贵州广电传媒集团、Y公司进一步调查核实,同时也考虑到本案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等实际情况,xx区相关部门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妥善化解矛盾争议的高度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尽最大可能协调化解争议。如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及时作出赔偿决定并做好补救措施。综上,经审理认同律师罗永波的意见,依法作出最终判决:撤销一审行政赔偿判决;责令xx区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就其强制拆除吕x房屋对其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决定。

04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罗永波提醒大家:自管公房是计划经济时代福利分房的产物,公房租赁权是单位为了保障职工居住权而提供的一项具有重大财产利益的权利,自管公房承租人通过向单位申请而获得公房租赁权,享有缴纳低房租居住该房屋的权利,对该房屋享有长期的占有和使用权,其经济地位近似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征收部门在征收自管公房的过程中,应考虑到自管公房承租人的特殊地位,以及征收行为对自管公房承租人权益的直接且重大影响,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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