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规定在刑法第215条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中所谓的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比如商标纸、商标片、商标织带的。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志。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仍然故意伪造,或者明知违反了注册商标标识印刷委托合同的规定,仍然故意超量制造,或者明知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志却仍然故意销售。对于本最终的销售行为,只有销售属于伪造或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才可能构成本罪。如果销售的不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如销售自己的商标标识或者他人真实的注册商标标识,就不够成本。
伪造、擅自制造、销售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商标管理法规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没有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即使有伪造、擅自制造、销售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如伪造、擅自制造的是未经注册的商标标识,或者虽经注册但是已经超过了有效期限的商标标识,就不构成犯罪。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如果仅是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非法销售等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而这里所谓的情节严重,是指销售金额数量较大或者具有其他的严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1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第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第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