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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说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什么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什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本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虚假内容,是指违反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的内容全部是虚构的,或者对其中重要的事实和部分内容作虚假的陈述或记载,或者对某些重要事实进行夸大或者隐瞒,或者故意遗漏有关的重要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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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是指实际已经发行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如果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但是之锁在办公室的抽屉里面,或者没有来得及发行就被阻止了,没有实际向社会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通常是不构成犯罪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或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或转移、隐瞒所募资金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