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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说法: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什么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什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规定在刑法第168条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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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罪的立法追诉标准是,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是不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也就是说,他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大多是出于过失,当然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犯本罪,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该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