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谭某因膝关节疼痛来到当地的医院接受治疗,后经诊断为双膝关节骨性关节炎,后谭某在该医院接受了手术,术后在医院住院十五日后出院。然而谭某出院后,又因扭伤左脚脚踝住院接受治疗。于是谭某认为该医院治疗存在问题,于是多次到当地不同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经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鉴定意见显示,该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对神经保护不到位,属于四级医疗事故,故医院方应当负轻微责任,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处医院对谭某的损伤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一万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谭某因膝关节疼痛来到当地的医院接受治疗,然而在其接受手术后其又发生扭伤事故,于是谭某认为该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故来到其他医院检查治疗,且经当地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出具鉴定意见,医院应负轻微责任,故该医院属于因过错导致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处医院对谭某的损伤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发生医疗事故后,一定要即使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通过合法的手段解决纠纷,以免恶化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