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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买房借口违约?法院调解释纠纷!

【案件回放】

2021年1月,田某将其房屋登报出售,后郑某看到田某的出售广告后联系了田某,在多次看房之后,郑某计划购买田某所有的房屋。2021年2月,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郑某还支付了一万元作为购房定金。然而不久之后,郑某听田某的邻居说田某在当地的殡仪馆工作,于是郑某认为该套房屋的风水不佳,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双方就退还定金的事宜协商不下,郑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积极进行调解并释明法理,后田某自愿退还五千元定金,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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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郑某欲购买田某名下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郑某按照约定支付了一万元的定金。然而郑某在得知田某在殡仪馆工作的职业后,以该套房屋的风水不佳为由拒绝购买房屋并要求田某双倍退还定金。法院受理此案后,积极进行调解,释明法理指出田某的工作性质并不能成为郑某违约的理由,故郑某违约在先,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在法院的积极调解之后,双方达成协议,田某自愿退还部分定金,本案顺利结案。

【瀛台律师提醒】

若卖房人隐瞒房屋相关事实时,买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但卖房人的工作性质并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在购房前应当对房屋情况多加了解,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