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件概述
唐*是魏**前妻,二人育有一子魏*。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单元203号房屋是魏**单位分配的福利分房。自2012年1月,唐*、魏*将房屋对外出租,所得款项收归其有,魏**无房可住,在外租房居住。魏**要求唐*、魏*返还涉案房屋未果,便委托律师刘竑岌、黄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唐*、魏*腾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单元203号房屋。
近日,针对魏**与唐*、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唐*、魏*在规定期限内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单元203房屋腾退,交与魏**。
02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03法院判决
庭审中,唐*辩称,与魏**离婚时商定房屋给魏*,房子是魏**单位分配的承租公房,没有房屋产权证。与魏**离婚后,一直是离婚不离家,照顾孩子。房改买房时,魏**使用其身份证、户口本和工龄办理房屋的房改房购买手续,取得产权证,房子应当为两人共有。另外,离婚时约定魏*由魏**抚养,我不用支付抚养费,房子由魏**和魏*租用,但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不具备过户条件,故未及时过户至魏*名下。双方离婚后,魏*一直由我抚养,故魏**以实际行为变更了离婚协议的内容,房子一直由我和魏*居住,魏**从未提出异议,更将房屋所有权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我。后魏**不履行承诺,重新办理产权证,并要求其腾房,缺乏事实和理由,故不同意魏**的诉讼请求。
魏*辩称,父亲也是给我说,在其百年后,房屋归我所有。律师刘竑岌、黄飞指出,魏**系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唐*主张魏**使用其工龄购房,因此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虽双方离婚后,唐*一直使用房屋,但双方并未变更离婚协议的约定,以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唐*认为房屋所有权应归其所有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因诉争房屋由唐*、魏*使用,后魏**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唐*和魏**退争诉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考虑到争诉房屋由唐*、魏*长期使用,故应给予其合理的腾退时间。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刘竑岌、黄飞的意见,作出判决:唐*、魏*在规定期限内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单元203房屋腾退,交与魏**。
04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竑岌、黄飞提醒大家:福利分房,指单位将房屋以低于市场价售卖给职工以作为其福利奖励,但因其房屋的特殊性,导致在离婚面临财产分割时,房屋分割的复杂性问题也随之发生。若遇到类似上述案例中情形,应第一时间寻求律师的帮助,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利益。